3. A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享有W的第一份工作合同首签权,并根据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要求禁止该球员在2019年夏季转会窗口注册到B俱乐部,中国足协同意A俱乐部不给该球员办理注册的要求,并立案受理首签权案。
主要焦点问题:
一、A俱乐部是否享有首签权;
二、A俱乐部是否已经行使了首签权。
No.2
事件评论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即A俱乐部是否享有首签权,要看《关于修订<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2019年46号文”)的规定,即是否满足以下条件,即:
1、培训单位已给该业余球员办理年度注册与备案;
2、该业余球员已经在该培训单位连续注册且每年代表该培训单位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官方比赛超过四年(含四年);
3、该业余球员的注册单位是该业余球员的现培训单位;
4、培训单位提供的薪酬不低于培训单位所属的会员协会地区(城市)上一年社平工资三倍。
如果上述条件都满足,该业余球员应当与培训单位签署不长于三年(含三年)的工作合同,否则培训单位有权要求足协给予该球员进行体育处罚。
另据《关于<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原则的通知》(以下简称“2018年105号文”),培训单位应当在培训协议届满后30日内行使首签权,且在最近的下一个注册期到中国足协备案。
如前述,首签权是为了解决培训单位可能获得的转会收益,与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之间的巨大差异造成的,如果听任一个球员在培训协议届满后自由与其他俱乐部签约,其培训单位只能获得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而在当代金元足球的大背景下,职业球员的身价非常高,其转会费将远远高于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这就相当于该球员的培训单位为他人做嫁衣裳。因此有些国家的足协制订了首签权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这种利益不均衡的问题。举例来说,按中国足协规定,即使是按最高的中超标准,培训单位可能获得的培训补偿为每年50万元,而培训合同一般是12岁开始到18周岁,即使是按最高的六年培训期限,培训单位最高可能获得的培训补偿为300万元。而联合机制补偿就更少了,联合机制补偿是指该球员每次转会后,培训单位可根据其培养年限,在转会费中按比例获得的补偿。按上例,从12岁到18周岁,最高获得的联合机制补偿也只能是转会费的2.5%。假设其转会费按中国足协的新政为最高限额1000万,其一共可获得的培训补偿加联合机制补偿为307.5万,这和转会费1000万元有巨大差异。这还是在最有利于培训单位的情况下计算得出的,即培训了六年,按最高标准计算的培训补偿,联合机制补偿足额、及时支付的情况下。而实际上,培训单位无法满足这种理想情况,比如其不符合最高标准的培训补偿,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又常常无法足额和及时获得。另外,中国足球人才普遍匮乏,尤其是综合条件优秀的年轻球员,各大俱乐部往往不惜代价。因此,一名优秀年轻球员的价值,绝不仅是金钱能衡量的。
按其本质,首签权的规定是违反契约自由的基本法理的,因为这相当于一方强制另一方签署合同,但这也属于无奈之举,因为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合理平衡各方权益。据笔者调查,在全球范围内也就是中国和阿联酋足协制订了相关规定。比如阿联酋规定,对于年满18周岁的业余球员,如果培训单位在其18周岁生日后的两个月内向其发出了书面工作合同要约,该球员应当与该培训单位签署第一份工作合同,且该工作合同期限不得长于5年。
对于此种规定,国际足联的态度是,除非该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类似的规定,否则这种规定是无效的,因为该种规定违反了契约自由的法理。但由于此种规定往往是一国足协内部的规定,只适用于该国足协的会员单位和球员之间的争议,而国际足联只能审理有国际因素的案件,因此国际足联的态度只能作为参考。
就本案来看,W曾经入选过国字号队伍,其在转会市场的价值肯定在千万元以上,因此A俱乐部和B俱乐部都势在必得,但各自都有证据和法理上的瑕疵,此处不赘述,有待最终的仲裁结果。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A俱乐部是否行使了首签权,这要中国足协怎么认定2016年5月1日W与A俱乐部签署工作合同的行为,如果认定该行为就是有效地行使了首签权,那么A俱乐部将无法再次行使首签权,反之则A俱乐部有权主张首签权。
按A俱乐部观点,既然中国足协认定工作合同无效,则A俱乐部并未有效行使首签权,因此A俱乐部有权要求W签署第一份工作合同。但B俱乐部看法相反。另外B俱乐部对于培训合同的有效性、应当行使首签权的期限、应当适用培训协议签署当时的旧规定还是2019年46号文等新规定都提出了答辩意见。
本案从2018年5月末产生争议之日起,直至2019年1月初,球员W一直无法在任何俱乐部注册,因为按足协规定,球员与原单位存在培训争议且与转会相关的,足协将不予办理转会,因此无法参赛。这对于一名前途看好的青年球员的职业生涯影响是致命的。希望中国足协本着有利于青年球员发展,以及中国足协制订政策的初衷公正裁决此案,因为千疮百孔的中国足球,已经禁不起任何折腾了,青年球员是中国足球的唯一希望。
笔者深信,首签权的规定是特定国情的产物,因为该规定与契约自由的基本法理不符,绝大多数国家并无此规定。该规定必然会随着足球领域的法治化进程、足球市场的日趋成熟和青训体系的完善而逐步被淘汰。
本文作者:闫大勇 毕业于海军大连舰艇学院,军事法学专业。现任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法务经理,从事足球相关法律工作多年,在足球领域有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邮箱:yanavyy@126.com
参考文献:
1、《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足球字【2018】61号文件)
2、《关于修订<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足球字【2019】46号文件)
3、《关于<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原则的通知》(足球字【2018】105号文件)
4、《中国足协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足球字【2015】649号文件)
5、《Unlucky Article 13 – the difficulties facing junior UAE footballers when signing their first professional contract》
2019年6月21日发表,作者:Daniel Magdi Louis, Adam Po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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