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
(一)作者观点
上篇文章提及,未成年足球运动员的合同关系与注册关系分属不同范畴,但现行制度下,球员若想离开原青训机构,需原机构开具自由身证明,否则足协不予办理注销注册或转会申请。
作者观点:孩子脱离原青训机构时,足协应无条件办理注销或转会手续。
(二)回应相关质疑
针对“孩子随意流动会影响青训”的质疑,作者回应:
1、青训机构的损失可通过合同纠纷诉讼或仲裁主张补偿;
2、青训机构的存续应依赖自身实力——运营良好则自然吸引生源,反之被市场淘汰,反而是对中国青训是一件有利的事情。
(三)本文焦点
1、青训机构是否有权开具“自由身证明”?
2、足协以“自由身证明”为办理手续的前提是否合法?
3、未成年球员的自由,是否需要以‘证明’为代价?
二、法条摘选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作者主张:未成年球员自由转会的权利属于人身自由范畴,受上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图片来源于中国足协官网
三、对中国足球协会的质疑
中国足球协会作为民间组织,并非政府机关。
作者有以下质问:
1、中国足协凭何赋予青训机构开具“自由身证明”的权力?
2、足协又凭何因青训机构未出具证明而拒绝为球员办理手续?
3、中国足协究竟在维护谁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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